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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价收费[2011]9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13
实施时间: 2011-9-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9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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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中央驻滇各行政机关:
  我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重新核定其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为其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时,向申请人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费收费标准为:
  (一)检索费。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在本行政机关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元。未检索到申请人所需信息的不得收费。
  (二)复制费。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复制费分别按下列标准收取:
  1.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单面每张0.2元,双面每张0.3元;A3纸单面每张0.4元,双面每张0.6元。彩色复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每张1元,A3纸每张2元。
  2.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单面每张0.5元,双面每张0.8元;A3纸单面每张1元,双面每张1.5元。彩色打印费收费标准为A4纸每张1元,A3纸单面每张2元。
  3.磁盘、光盘每张3元。
  (三)邮寄费。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采取邮政手段传递政府公开信息收取的邮寄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二、行政机关通过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公开信息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要求,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活动的收费管理,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提供由来办事人员自愿选择的复印服务时,其复印费收费标准按以上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863号)废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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