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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义务植树绿化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价收费[2011]10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0-9
实施时间: 2011-10-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355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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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植树绿化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云绿办〔2011〕1号)收悉。根据《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云南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未完成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和安排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年满18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其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株5元。
  二、对丧失劳动能力者不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对农民、学生(含大学生)、军队单位免收义务植树绿化费。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减免的,经绿化管理部门核实后给予减免。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应按规定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21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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