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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6-15
实施时间: 2012-6-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6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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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受赠单位行为,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浙财综[2012]4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市区范围内2011年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市区范围内已办理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政府有关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公益性单位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所执行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提供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二)公益性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法规制度:
  1.是否专人管理,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2.票据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3.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的款物与实际接受的款物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6.对已使用完毕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否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结报核销,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丢失、损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门报告备案。
  (三)公益性单位接受的捐赠,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非营利事项,即: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公益性单位是否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停用的旧版“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浙江省希望工程捐赠专用票据”清理销毁工作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检查采取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阶段。2012年6月18日至7月10日,市区公益性单位根据上述要求,对本单位2011年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表(一)、(二)》(见附件),于2012年7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8月15日至9月31日,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总结分析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组织实施重点检查。
  四、检查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扎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报表、材料。要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检查顺利进行。
  (二)认真填写报表、材料。要按照报表要求逐项、如实填列相关内容,做到不重不漏。自查报告要如实反映自查情况,着重剖析本单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意见等。
  附件: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一)、(二)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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