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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2]4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6-1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91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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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加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公益事业捐赠受赠单位行为,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综字[2004]52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1]2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在本省各级财政部门办理购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益类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以下简称“公益性单位”)2011年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公益性单位领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所执行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提供材料是否真实齐全。
  (二)公益性单位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法规制度:
  1.是否专人管理,是否建立票据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2.票据领用记录是否齐全,实际领购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3.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的款物与实际接受的款物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相互串用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6.对已使用完毕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否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结报核销,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丢失、损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门报告备案。
  (三)公益性单位接受的捐赠,是否用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非营利事项,即: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公益性单位是否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将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停用的旧版“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和浙江省希望工程捐赠专用票据”清理销毁工作情况。
  (六)是否存在违反《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公益性单位自查与财政部门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2012年6月10日至7月31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布置辖区内公益性单位开展2011年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自查工作。公益性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自查,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表》(附件1),于2012年7月1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于7月15日前汇总辖区内公益性单位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填写《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连同自查工作总结及整改意见报送各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于7月31日前将全市的自查工作总结及整改意见连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自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2年8月15日至9月31日)
  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要求,总结分析各地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抽查对象,组织实施重点检查。
  四、检查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认真布置,切实落实和抓好自查阶段工作。公益性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填报“自查情况表”,做到真实完整,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报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做好重点抽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专项检查自查情况表
  2.---市、县(市、区)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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