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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市区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结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地税规[2012]8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14
实施时间: 2012-2-14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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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纳税(费)人:
  现将2011年社会保险费结算相关政策和时间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结算的范围是指《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即市区2011年度实施社会保险费“五费全征”办法的网上申报企业。2011年度新成立企业,从当年度申报税费月份起至12月31日止。
  二、社会保险费结算的时间要求
  (一)各纳税(费)人应在2012年2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互联网络(金华财税网http://www.jhcs.gov.cn)电子申报-网税龙版申报系统,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主表》的相关内容, 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完全的法律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虚假申报的,将列入如重点检查范围。不通过数字证书(CA)认定方式申报的企业,在申报结束后,自行打印社会保险费结算纸质申报表,随税收征管档案一并装订成册后上报主管地税部门。
  (二)对结算自行申报应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各纳税(费)人在委托帐户中存足应补缴的金额,对由于余额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对年度内多交社会保险费的纳税(费)人,在办理结算申报后,即可向主管地税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集中减征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关于印发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文件的通知》(金人社[2011]39号)规定,为支持企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2011年继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对部分企业实施集中减征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1个月的单位统筹缴纳部分,集中减征工作在2011年12月份统一操作。对已享受减征待遇的企业,在结算申报时应计算减征月度申报基数是否超过年度月平均额 ,对虚假提高减征月份缴费基数的,在结算时应进行基数调整,未进行调整的,由地税部门评估后取消减征待遇。
  (二)用人单位在全员参保的前提下,其单位缴费基数超过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超过部分的金额暂允许扣除,即按人均59040元计算申报缴费基数(2011年6月前市属企业平均工资为1550元,7月份调整后为1730元)。
  四、注意事项
  (一)在进行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时,应在填写申报表附表《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调整项目汇总表》后,再进行主表《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申报表》的申报填写。
  (二)2011年度市本级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比例仍暂按《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金政发[2005]104号)规定执行,原按40%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企业,在附表“可按比例在工资总额中扣除额”栏可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原按70%比例计算计费依据的企业,该栏次可填写为当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0%;工伤保险费实行全覆盖征收,该栏不需填写;按3倍工资计算缴费基数的,该栏不需填写。
  (三)主表中的“结算属期工资总额”栏应为年度内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口径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7]249号)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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