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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豫国税发[2012]129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6-25
实施时间: 2012-6-2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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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4号令)、《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依法支持和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大力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税务师行业作为具有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加强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规范税收秩序,降低税收风险,建立和谐税收征纳关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构建税收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总局提出:健全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加强注册税务师管理,是税务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这支涉税服务专业队伍的作用,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为税收工作服务。要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以强化监管和规范发展为主线,加快法制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质量监管,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科学发展。按照依法给予支持,有利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税务师事务所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为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和以及良好的、规范的执业环境。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已经明确的涉税服务、涉税鉴证业务,各地要认真落实到位,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力度,提高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社会认知度,.税务机关要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宣传中的作用,积极倡导注册税务师加入到纳税服务志愿者团队,也可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引入利用税务中介向广大纳税人开展免费咨询服务。
  (三)对有利于加强征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和化解执法风险的税务事务性工作,各地可以积极探索交由具有承担能力的税务师事务所承担,.各地可积极探索采用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委托信誉优良,、综合实力较强的税务中介机构开展涉税培训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调研等业务。
  (四)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当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他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的执业情况的的监督和检查。
  (五)税务师事务所应依法开展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对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进一步明确并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
  (一)根据《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我省范围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涉税事项,依有关规定提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1.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
  3.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
  4.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5.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申报;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7.企业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需要退抵税款(不含减免退税款);
  8.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汇算清缴通知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业务事项;
  9.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10.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鉴证业务。
  (二)在自愿的前提下,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为下列事项出具涉税鉴证报告: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2.营业税差额计税年度清算;
  3.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鉴证及年审;
  4.纳税异常、税负偏低企业纳税情况鉴证;
  5.申请退、抵税款和享受减、免税(费);
  6.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
  8.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9.企业注销税务登记税款清算;
  10.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鉴证业务。
  (三)在自愿的前提下,纳税人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下列涉税服务业务事项:
  1.对于一些税收政策性强,技术难度较高,涉税事项较为复杂、纳税人自行办理有困难的涉税纳税事项;
  2.纳税人多次出现延期申报、自行申报有困难的申报事项;
  3.对电子申报,特别是网上申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及边远分散企业的申报事项;
  4.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及新办企业,没有建帐能力或财会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的涉税事项;
  5对承包、租赁经营者及外籍个人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的涉税事项;
  6.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税款缴纳、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方面持有不同意见或有争议时,需要税收法律咨询服务的;
  7.纳税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需要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制作陈述意见等涉税文件或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
  8.代办延期申报、缴纳税款申请;
  9.代办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10.代理个人留学、购房等纳税证明申请;
  11.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服务;
  12.非居民企业参与的企业重组选择特殊税务处理;
  13.《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列举的涉税服务业务;
  14. 其他涉税服务业务。
  三、严格涉税鉴证业务准入制度,维护涉税服务市场秩序
  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我省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为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取得涉税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取得涉税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遵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规定。,在受理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时,要认真审核其执业资质,对不符合规定提交的涉税鉴证一律不得受理并坚决予以纠正。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查确认,并实行年审制度和公告制度。对符合规定,可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网站等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将公告的名单,将同时发文送各市、县(市、区)税务机关,各地要在当地国、地税局网站和办税服务厅对广大纳税人进行公告。
  四、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
  各级税务机关要以规范行业管理为前提,切实履行好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完善管理机制,认真落实有关监管职责。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委托,行使对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各市级、县(市、区)级税务机关要落实总局国税发[2006]58号文件:“明确地(市)、县级税务机关行业监管职责,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之一”.市级税务机关要在纳税服务部门充实监管人员,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部门指定监管人员,负责对所辖市、县(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工作,接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业务指导。国、地税机关要建立定期议事制度,协调一致,明确监管职责,促进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督管理,延伸监管的广度和深度。坚持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落实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对申请设立的事务所实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辖市局两级审批;省辖市局要加强对本地区行业的日常监管;基层局对所辖范围内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指定专人监管。坚持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各级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依法认定权。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通知中的《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及全省统一的涉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为规范,并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及其执业行为的真实性、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市、县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检查,发现出具虚假涉税鉴证报告的,要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追究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责任的意见。
  (三)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禁止强制或指定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从税务师事务所获取经济利益,不得利用税收管理权为税务师事务所指定客户,不得在税务师事务所挂名或者兼职,不得以各种名义在税务师事务所报销费用、领取补贴或者有不正当利益往来;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本人管理区域或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相关的中介活动。凡经查实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要在规范业务范围、强化监督管理“两手抓”的同时,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淘汰机制,促进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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