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呼兰区第一殡仪馆告别厅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哈价行发[2012]3号
发文部门: 哈尔滨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8
实施时间: 2012-3-28
失效时间: 2013-3-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哈尔滨
阅读人次: 33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呼兰区物价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呼兰区第一殡仪馆继续收取告别厅收费的请示》(哈呼价呈〔2012〕2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黑价联字[2008]88号)和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哈价联发[2010]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呼兰区第一殡仪馆告别厅有关收费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小型告别厅每次50元。
  2、中型告别厅每次200元。
  3、大型告别厅每次3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可以下浮。
  二、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呼兰区第一殡仪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并到呼兰区物价监督管理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此批复自发文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二个月申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 黔价费[2006]22 2006/8/1
湖北省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收费标准 鄂价房服[2006] 2006/3/1
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相关问题的告示 2012/7/31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 陕价行函[2012] 2012/7/4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收费标 渝会协[2015]42 2015/3/31
关于调整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收费标准的公告 中证协发[2018] 2018/8/1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胎儿系统性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收费 津价综[2012]32 2012/4/20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 黔价房[2011]69 2011/5/1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兴顺会计服务公司会计代理服务收费 沈价发[2003]17 2003/1/27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 晋价费字[2012] 201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