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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监[2012]8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2-3-12
实施时间: 2012-3-12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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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专员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及时反馈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试行)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由各专员办全面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一、综合财政监管的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财政改革与发展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全面推开,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着力构建“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规范高效”的综合财政监管机制,促进基层单位进一步规范预算、资产、财务等财政事项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综合财政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开与重点推进相结合。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各专员办对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央基层单位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在本方案试行期间,重点是对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基层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基层事业单位实施综合财政监管。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名单另发软盘。
  (二)监督管理与强化服务相结合。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充分发挥专员办的财政业务优势,以及连接中央财政与基层单位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指导和服务基层单位提高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及时反映基层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促进基层单位加强财政管理。
  (三)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应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非现场监管实现对基层单位监管范围的全覆盖,通过现场检查突出监管重点。专员办要通过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审核审批、约请谈话等方法,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健全和完善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不断提高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预算与资产财务监管相结合。预算监管是综合财政监管的核心,资产财务监管是综合财政监管的基础,两者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专员办要在全面掌握基层单位财政管理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预决算审核、财务检查等监管手段,加强基层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等的监管,提高其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规范其资产管理、财务核算与会计报告行为。
  三、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综合财政监管是对中央二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的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实施监管。
  (一)预算监管。通过采集、分析基层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执行预算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授权开展预决算审核的单位,严格按照现行的授权文件继续执行。按照财政部投权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管理办法,做好基层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督促基层单位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及时掌握基层单位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等,反映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保障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落实到位。
  (二)资产监管。对基层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控,全面掌握基层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安全。
  (三)财务监管。加强对基层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财会人员信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等的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并加强财务会计事项的专项检查。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基层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规范基层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四)其他财政监管事项。加强非税收入监管,建立基层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及缴库情况报备制度,强化对非税收入缴库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提高非税收入监管水平。强化基层单位财政票据监管,按照财政部授权做好基层单位票据年度审验、核销等工作,防止以假票据套取资金的行为。加强对中央基层行政单位津贴补贴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查纠并向财政部反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加强对中央基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情况的监控,及时反映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四、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方式
  专员办可根据基层单位的性质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类监管,既要保证监管内容全覆盖,又突出监管重点。在监管方式上,可结合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等,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一)非现场监管。主要通过信息采集、资料分析、审核审批、约请谈话等方式进行。
  1.信息采集。充分利用金财工程和财政部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采集数据,充分应用基层单位报备的预算、资产、财务、会计等财政财务信息,按照“斜学规范、分类归档、及时更新、方便查询”的原则,建立基层单位财政管理基础信息库和资料台账。
  2.资料分析。通过对基层单位财政财务管理事项具体数据的综合分析,关注有关财政财务指标异常变动情况,实现持续性的动态监控。既包括对人员经费情况、项目经费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年度财务收支增减变动情况等具体事项的分析,也包括对基层单位整体财务状况、资产管理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今后发展趋势等总体情况的分析评价。
  3.审核审批。对日常审核审批事项,如预决算审核、财政直接支付审核、银行账户审核等,按照现有的相关法规制度执行,建立资料台账。
  4.约请谈话。对数据分析中发现的以及其他渠道掌握的疑点或问题,通过约请基层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进一步核实了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消除问题隐患。约请谈话可采取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方式进行。
  (二)现场监管。主要是根据财政部年度工作重点和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情况,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1.实地走访。需要实地了解基层单位有关情况的,或者需要实地督促基层单位落实处理和整改措施的,可采取主动到基层单位走访的方式开展监管。
  2.现场调查。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线索,或在开展专项检查前,对基层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综合掌握基层单位的总体情况及存在问题,为进一步开展现场检查等做好基础工作。
  3.现场核查。对非现场监管发现的疑点、问题或重大事项,或财政部文件规定必须进行核查的监管事项,应对基层单位开展现场核查,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4.专项检查。根据财政部年度检查任务和工作重点,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对基层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综合财政监管的工作要求
  开展综合财政监管,是深化财政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财政监督机制的需要,是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管理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是规范财经秩序、推迸源头防治腐败的需要。专员办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综合财政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繁重,必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各专员办应由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明确专门处室负责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并制定完善相关工作流程,确保综合财政监管规范运作。既要严格按照部里统一要求,稳步推进综合财政监管,又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有效的综合财政监管方式方法,务求实效。部内相关司局要加强对专员办的业务指导,在经费保障、政策支持和技术支撑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为有效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二)依法监管,突出服务。专员办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等要求,依法严肃处理查出的问题,督促其及时纠正整改并跟踪反馈。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及时向财政部反映基层单位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帮助基层单位反映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基层单位提供良好服务。部内业务司局应及时研究解决专员办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向中央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形成财政部、中央主管部门、专员办、基层单位之间上下互动、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的有效监管体系,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三)信息支撑,强化保障。综合财政监管是财政监督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需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信息采集、分析预警、综合评价等监管手段,实现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财政部相关业务司局向监督检查局开放预算指标管理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央国库管理外围平台等信息系统,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基础保障。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应根据综合财政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发综合财政监管信息系统,构建具有收集、汇总、查询、预警、分析、评价等功能的综合财政监管信息平台,及时掌握基层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情况,与财政部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有机衔接。财政部有关司局和专员办要加强管理,保证数据信息安全。2012年,财政部要完成综合财政监管信息采集与分析软件开发工作。2013年,综合财政监管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与部内有关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四)成果应用,建立机制。推进综合财政监管,监管成果的应用是关键。财政部监督检查局应建立与业务司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将综合财政监管成果和情况汇总报送部领导、业务司及相关中央主管部门,跟踪反馈成果利用情况,督促中央主管部门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管理。业务司要充分吸收综合财政监管的成果,将基层单位预算审核和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问题与预算安排相结合,切实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权威性。专员办要及时向财政部上报查出的重大问题,每半年要向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上报一次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总结,内容应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问题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迸一步做好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五)广泛宣传,强化培训。要加强综合财政监管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专员办要积极做好对基层单位的综合财政监管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基层单位的理解、配合和支持,确保综合财政监管工作顺利推进。财政部有关司局要加强对专员办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根据业务管理需求有针对性的指导专员办开展工作,提高专员办的业务能力和监管水平。监督检查局要充分发挥牵头组织协调作用,在强化宣传培训的同时,统筹规划,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相关文件目录(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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