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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2]3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17
实施时间: 2012-5-1
失效时间: 2015-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6113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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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草原植被恢复费标准的报告》(黑牧草[2012]82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黑价联[2011]17号)执行期已满,为支持和保证我省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畜牧兽医局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标准如下:
  (一)天然草场。草原类自然保护区每平方米5元;其他天然草场每平方米3元。
  (二)人工及改良草场每平方米7元。
  二、因工程建设、地质普查、勘探、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照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收取的恢复植被保证金金额执行。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先将恢复植被保证金作为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入同级国库后再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坐收坐支。
  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草原监理站(所)收取临时占用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应事先报同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收费单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批复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4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0]112号)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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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7515953   2015年12月17日
国家占用草原对于承包方是怎么补偿的有没有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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