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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地税字[2012]2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27
实施时间: 2012-5-7
失效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87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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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精神,为了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凡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 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年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后报盟市税务机关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9号)同时废止。
  各盟市及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免税企业按年度建立减免税台帐,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有关减免税资料。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发文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9-18
实施时间:201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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