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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州地税函[2011]182号
发文部门: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31
实施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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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验各地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汇算清缴对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工作的积极意义,要根据苏州市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及早安排和部署,全面落实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二、做好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把握应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管户信息
  各地要认真核实本地区应参加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管户信息。对应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管户,尤其是当年新增的企业管户,各地要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定信息维护工作。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要把握好参与总机构汇算清
  缴的分支机构信息,防止税源流失。
  (二)加强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
  ⒈做好税务干部业务培训。各地要结合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复审、督察内审等工作中发现的各类所得税问题,依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初审、复审要点》,重点讲解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尤其要加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的学习,要深刻领会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各项管理要求。
  ⒉优化纳税服务,做好纳税人政策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依托行业协会成立的纳税人之家、“税企心桥”品牌建设活动等载体,分行业、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鼓励各地税政管理部门对本地重点税源行业、重点税源户、涉税业务较为复杂的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政策集中辅导,切实解决行业普遍存在的所得税共性问题。各地可积极探索引入中介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政策培训的新思路。
  201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宣传,一要注重税前扣除政策的宣传和辅导。突出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及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的纳税辅导,要重点宣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式的变化以及对纳税人的申报要求。二要注重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要大力加强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所得优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所得税优惠等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企业用好、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三要加强和改进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服务。及时提醒高新技术企业偷税、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出现对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不利影响,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全面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严格涉税事项的事前审核、备案管理以及事后的后续管理
  各地要按照税收有关规定,做好专项申报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自行申报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审核管理,以及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备案管理。2011年度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重组双方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税收规定进行备案,并抄送苏州市局。严格按照省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要求,依托全省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税前弥补亏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等项目的后续管理。
  (四)依托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信息系统及辅助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初审工作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应做到每户必审。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在七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标准化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99号)规定,结合苏州市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初审、复审要点》,依托汇算清缴审核工作底稿,开展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初审工作。在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鼓励规模较大的纳税人积极引入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鉴证活动。各地要借鉴张家港地税局辅导式汇算清缴方法,对本地入库企业所得税税款排前且不低于查账征收应汇缴户10%的重点税源企业开展辅导式审核,即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之前,由税务干部对企业年度应纳各项地方税费进行统一审核,并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五)依托行业风险预警管理方法及所得税风险控制模型,及时开展汇算清缴复审工作
  在2011年重点税源行业所得税负担率风险预警管理及八个行业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模型开发运用的基础上,苏州市局将完善风险预警管理方法及所得税风险控制模型,并将其运用于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复审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苏州市局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风险预警管理。2011年度重点税源行业的税收负担率将另行下发。各地要按照苏州市局有关规定合理选择复审对象并及时开展复审工作,逐步提高复审工作的有效性。
  (六)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要按时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统计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统计表》、《安置残疾人就业工资加计扣除统计表》于2012年4月2日前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统计表等资料于2012年6月18日前上报市局。
  (七)其他要求
  ⒈要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各地要依据核定征收有关政策规定,对照苏州市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解答》,认真贯彻落实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对盈利水平高于总局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要坚决实行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不得违规扩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适用范围。
  ⒉积极探索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新思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面大幅下降后,新增的查账征收企业以中小企业居多,如何在管理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做好这些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管理,这是税源专业化管理改革后地税部门面临的新形势。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思路。
  ⒊认真梳理总分机构企业信息。各地要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有利条件,加大本地各类总分机构信息的梳理力度,为加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苏州市局将在2012年重点抓好此项基础工作。
  ⒋深入推进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各地要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意见》(苏地税发[2011]94号)规定,结合苏州市局的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
  ⒌认真落实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的各项工作步骤,各地要认真加以贯彻执行。贯彻落实情况将与2012年度“三个一流”考核工作直接挂钩。
  附件: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方案
  一、汇算清缴的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使苏州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二、汇算清缴的具体要求
  (一)准确掌握本地区2011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管户信息以及不参与汇算清缴的企业分支机构信息。
  (二)做好基层一线从事税源管理、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工作的税务干部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逐户培训、辅导一遍汇算清缴政策。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面应达到100%,汇算清缴期限内,自2月开始,每月24日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进度表。
  (四)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逐户初审。
  (五)查账征收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复审面不低于15%。
  (六)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初审工作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对税收负担率低于行业预警值的企业,发放《风险预警通知书》。
  (七)涉税事项的审批、审核和备案管理符合税收规定。审批类、备案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全部纳入3.0征管信息系统。
  (八)2012年3月26日前完成2011年度所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究开发项目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其他备案类税收优惠,要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审核确认工作。
  (九)税收优惠政策的兑现率达到100%。
  三、汇算清缴具体实施步骤
  (一)发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各地应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发布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告知纳税人应参加汇算清缴的对象、汇算清缴时间、涉税备案(审核)事项具体处理方法、年度纳税申报方法、相关表证单书的获取途径、以及税收政策咨询方法等事项。
  (二)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
  2012年1月20日前各地应成立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并上报市局备案。
  (三)制定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意见
  各地应根据市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1年度汇算清缴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各项工作要求,制定完善的考核办法。
  (四)开展汇算清缴政策培训和纳税辅导
  2012年2月17日前各地应完成税务干部汇算清缴政策业务培训。
  2012年2月29日前各地应完成全部应汇算清缴企业汇算清缴政策的纳税辅导。
  (五)做好涉税事项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凡是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前做好备案工作。凡是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项目、专项申报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2011年度完成的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且企业实际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重组双方年度纳税申报前做好相关备案工作,并抄送苏州市局。
  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各地要主动服务,于2012年3月26日前完成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所有企业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以及2011年已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要逐户落实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额的审核确认工作,2011年未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备案的,要逐户说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提请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复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其他备案类税收优惠,要在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备案、审核确认工作,并按苏州市局要求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统计表》。
  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且其已按照税收规定程序申请享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兑现税收优惠政策。
  (六)开展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初审及《风险预警通知书》的发放工作
  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初审、复审要点》,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其税收负担率低于行业预警值的,在完成初审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风险预警通知书》。
  (七)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自2012年5月15日开始,各地要对尚未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户做好催报催缴工作。申报期结束仍未汇算清缴的,要及时书面发送催申报通知书。
  (八)做好汇算清缴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地要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总结,按时向苏州市局报送相关资料。
  (九)开展汇算清缴质量复审工作
  纳税人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后,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及早按照苏州市局要求,部署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特定所得税事项的复审工作。
  (十)开展汇算清缴工作考核通报
  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市局将对各地汇算清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书面通报;2012年底,再对汇算清缴复审工作、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书面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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