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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2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人保规[2012]1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28
实施时间: 2012-6-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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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140元/月调整为1370元/月。
  2.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9.2元/小时调整为11.5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察力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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