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财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05]10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11-25
实施时间: 2005-11-25
法规类型: 财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根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高效、稳健、以市场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开发制度,切实做好产品开发风险的防控工作。
  二、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推动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通俗化和标准化改革工作,包括: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结构清晰、文字凝练、表述准确、直观易懂。对于内容复杂或确需使用专业化语言的,通过使用公式、图表进行辅助说明,或使用浅显的非专业化语言进行解释,使之符合社会公众的阅读习惯,便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准确、快速理解。
  (二)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义务、保险合同的解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应突出醒目显示,必要时应增加直观、全面和客观的解释。
  (三)建立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可读性测试和信息反馈机制。对保险消费者、被测试人员提出的问题应认真研究解决,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和积累工作,以便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参考。
  三、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认定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送审批:
  (一)依法实行强制的保险;
  (二)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机动车辆损失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等;
  (三)投资型保险;
  (四)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其他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送备案。
  五、对报送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采取制作批复文件或填制《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的方式送达审批决定。
  六、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使用其总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在使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同时提供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正文的复印件或《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的复印件。
  七、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30%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八、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申请核准时应提交的材料,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4]145号)和《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责任人任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5]9号)的规定执行。
  九、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内所有正在经营使用的和上一年度内停止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以及保险产品开发和经营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前款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保监局报告。
  保监局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将上一个半年内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汇总表》,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汇总表》、《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精算责任人声明书》,应按照本通知附件所列表格和文本的式样及其填制要求进行填制。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可以增加附页作出补充说明。
  十一、保监局应对保险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与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相关的问题及时进行分类、归纳和总结,向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提出整改意见。
  属于中国保监会管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投诉问题,以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未恪尽职责的情形,保监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由中国保监会向其总公司提出整改意见。
  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应分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保监局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十二、报送材料上应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十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可以采用邮寄磁盘、光盘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直接发送电子邮件的,应在报送材料上注明。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接收报送材料的电子邮箱是chanpin@circ.gov.cn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表
  2.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
  4.保监局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汇总表
  5.财产保险公司名称简称表和经营险种分类表
  6.财产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资格审核申请表
  7.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8.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相关附件:
附件1-8.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 2021/10/1
关于开展2008年整顿和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8] 2008/4/2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 2020/2/19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05年] 中国保险监督管 2006/1/1
关于印发《保险稽查审计指引第6号:财产保险业务分册》的 保监发[2012]75 2012/9/4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的通知 保监发[2001]16 2001/9/1
关于印发财产保险灾害事故分级处置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 2022/10/28
关于印发《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12] 2012/2/23
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 保监产险[2014] 2014/6/24
关于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的复函 保监函[2003]11 200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