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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产险[2004]145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4-2-4
实施时间: 2004-7-1
失效时间: 2010-12-31
法规类型: 财险 再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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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控制经营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精算工作。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精算责任人负责签署本公司精算意见。
  二、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经中国保监会核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
  1.中国精算师,或通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部分课程考试(包括数学基础Ⅰ、数学基础Ⅱ、复利数学、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2.从事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每年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但累计担任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
  1.获得国外精算专业资格;
  2.从事财产保险(再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或固定办公场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三、保险公司指定精算责任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精算责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
  (三)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
  (四)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保险公司与精算责任人解除聘用关系时,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说明原因。
  五、精算责任人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报告签署精算意见,出具精算声明书:
  (一)保险产品的费率报告;
  (二)责任准备金评估报告;
  (三)偿付能力报告;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报告。
  精算责任人应当恪尽职守,根据专业知识,依据谨慎性标准,保证上述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准确合理。
  六、精算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取消其精算责任人资格。
  七、各公司应加强对精算人员的培养,在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精算人员的作用,尊重精算人员提出的专业意见;同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精算人员在发表精算意见前获得所必需的充分信息。
  八、中国保监会负责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考试工作,相关时间与地点以中国保监会公告为准。
  附件:
  精算声明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人已恪尽对××保险公司××报告精算审核的职责,确认该报告的精算基础、精算方法和精算公式符合精算原理、精算标准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精算结果准确合理。
  精算责任人:
  年 月 日
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关于加强非寿险精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0]58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0-7-8
实施时间: 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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