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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跨地区开展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2012年第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2012-6-14
实施时间: 2012-6-14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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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跨地区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管理,营造竞争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执业质量,确保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经研究,公告如下:
  1、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外省税务师事务所来我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应先到管理中心备案,如实填报《外省税务师事务所进浙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备案表》”)后,方可在我省开展当年经备案的涉税鉴证业务项目。
  2、委托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外省进浙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查验并留存《备案表》,未经管理中心备案的,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受理。
  3、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税局网站公告的本省税务师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临时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跨地区开展涉税鉴证业务的事务所,在业务发生地有固定业务、固定场所、固定人员的,应按总局有关规定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分所后,再开展有关业务。
  4、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造成纳税人少缴或漏缴税款的,应及时报告管理中心。
  附件:《外省税务师事务所进浙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略)
  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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