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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推行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4-10
实施时间: 2012-4-10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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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存量房交易环节相关税收的征管工作,提高评估存量房交易价格的信息化水平,根据《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宁财税发[2010]199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决定在我区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推行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以下简称“房地产评估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行的房地产评估工作意义
  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是根据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采用科学的估价方法,评估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准确度,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依照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该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规范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实现征税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堵塞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提高征收管理水平;有利于化解征纳矛盾,减少纳税争议,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二、推行房地产评估工作内容及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2年3-4月)
  1.成立领导小组。自治区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已进行了调整,成员单位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组成。
  《关于调整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宁财(税)发[2012]215号)明确“我区未分设地区的国税部门将全部纳入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范围”。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国税局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全区房地产评估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由当地政府牵头成立跨部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本地整体工作方案、配备人力资源、提供经费保障以及协调各部门关系等。按工作职责和工作环节成立工作实施小组,工作实施小组负责提出评税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人员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2.认真做好培训工作。自治区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固原市举办一期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专业知识培训班,主要对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国税局房地产评估工作的师资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各地要参照自治区的培训方式,对本地区参与房地产评估工作的其他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以确保房地产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3.制定工作方案。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国税局工作实施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经市、县级领导小组审定后,各级国税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2年5-6月)
  1.开展房屋市场调查。工作实施小组要组织评估公司和有关专家,调查分析本地区房地产市场及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情况,为建立评估技术标准做准备。主要分析辖区房地产市场及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包括本辖区房地产市场的状况,房地产分布的特点和规律,房地产价值在不同区域间呈现差异性的原因,土地定级情况、基准地价及修正系数等。
  2.建立房屋评估技术标准及模型。在前期充分调查、测算的技术上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采集数据以附件1、2所列内容为准)制定出评估技术标准及数学模型。税务部门要对评估公司制定出的评估技术标准及数学模型进行验证,主要验证技术标准的准确性,技术标准准确性是查看应用该技术标准及模型评估的各类房地产的价格能否如实反映其市场价格的情况。
  3.采集房地产信息并建立数据信息库。按照附件3、4中相关信息开展房地产交易案例信息采集工作。数据来源包括从国土、房管等部门取得信息,在契税征管中取得信息、查阅报刊、网络资源、从房地产中介机构取得信息等。采集方式:根据业务量大小各局可组织人员自行采集或委托房屋评估中介机构采集。
  4.采集房屋数据的审核及录入。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国税局要组织人员对附件3、4采集信息的真实性、标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对审核无误的信息录入评税系统。录入工作可由税务部门组织人员录入或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录入。
  5.房屋评估软件本地化改造。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评估技术标准,对自治区地税局统一提供的通用评估软件进行评税分区设置、基准价格、参数、修正系数等方面进行本地化修改和完善,满足房屋评税工作需要。
  6.房屋评估模拟测试运行。数据采集、审核与录入、对评估技术标准和评估软件本地化后,各地进行房屋模拟评估交易价格测试运行。
  7.进行房屋价格评估结果检验。根据征管人员反馈的意见以及纳税人对于核定结果的投诉量和个案的调整数量,确定核定模型的适用性;根据评估结果与市场实际价格水平的偏离度,确定基准价格及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设置的合理性。检测标准:纳税人的正式投诉量不超过核定房地产总量的10%,核定价格不低于同地段、同类别房地产市场价格(售价)的20%。
  8.建立价格评估结果争议处理机制。各地应按照公平、简便、有效的原则化解征纳矛盾,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工作操作规范、制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办法。
  (三)验收、上线阶段(2012年7月)
  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推行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验收采取分级验收的办法,在市级验收的基础上申请区级验收。区级验收由自治区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对验收合格的县(区)允许将房地产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接入地税综合征管系统,正式上线;对验收不合格的县(区),责令限期补课,直至验收通过才能正式上线。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房地产评估工作是今年加强财产行为税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其业务要求严,技术难度高,数据采集、录入工作量大。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国税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组织落实,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分解各阶段工作任务,安排好时间进度,配置专业人员,安排专项经费,扎实推进,确保按时保质上线运行。
  (二)采取措施,严把数据采集、录入关。数据的采集和录入是影响数据质量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运行质量,关系到整个推行工作的成败。因此,未分设地税机构市、县国税机关一要遵循完整、真实和规范的要求,制定数据采集、审核、录入制度,包括数据来源、采集内容、采集时间、工作岗位、采集、录入步骤等要素以及各数据间的逻辑校验,做到数据在采集前有审核,采集后及时复核、校验,发现问题数据及时确认并纠正。二要挑选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人员进行数据采集、审核、录入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对数据出现不准确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广泛宣传,加强沟通。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国税机关推行过程中,要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房地产评估工作,以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应加强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建立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作用,全力推进房地产评估工作。
  (四)认真组织学习培训。积极与地税部门联系,选定专人做好培训的各项工作,要在全区集中培训的基础上,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国税局要注重培养自己的业务骨干人员,在推行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建立问题提交、进展汇报制度。未分设地方税务局地区国税局要将推行工作中存在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提交,以便及时研究解决。要将进展情况向自治区房地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地税局税政管理三处)进行汇报。工作验收合格后做好工作总结,于2012年7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房地产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X市X县(区)房屋住宅小区基础信息采集表(表一)
  2.宁夏回族自治区X市X县(区)房屋住宅小区栋楼信息采集表(表二)
  3.宁夏回族自治区X市X县(区)房屋住宅房源信息采集表(表三)
  4.宁夏回族自治区X市X县(区)房屋交易可比实例采集表(表四)
  5.宁夏回族自治区X市X县(区)房屋交易评税分区设置表(表五)

相关附件:
附件1-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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