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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天津市河北区中心小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津发改价费[2012]50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2-5-23
实施时间: 2012-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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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河北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你委《关于调整天津市河北区中心小学学费标准的请示》(河北发改报[2012]4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物价局、市教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费[2006]17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2012年招收新生起,河北区中心小学收费标准调整为:学费每生每学年10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000元;原在校生仍按照学费每生每学年9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800元执行。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河北区发改委(物价局)每年将上学年学校执行学费标准的实际收费情况报市发改委(物价局),并按照规定实施成本监审。
  四、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河北区中心小学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上述规定自2012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河北区中心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7]139号)即行废止。
  二Ο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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