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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价函[2010]2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3-19
实施时间: 2010-3-19
失效时间: 2012-3-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CPA考试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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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办法》(湘价费[2009]61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考试实际成本开支情况,按照“以考养考”原则,现将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厅向参考人员收取的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专业阶段考试每人每科90元(含上交财政部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共六科),综合阶段考试每人每科100元(含上交财政部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二、你厅除想考生收取考试收费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考试费按考试科目收取,考生已合格的科目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得强制考试重考并收取考试费。所收考试费只能用于考试、宣传、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及上交财政部考务费等支出。
  三、上述考试费为事业性收费。你厅接本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要求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你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二年。你厅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我局另行申报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
  湖南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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