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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监[2012]112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21
实施时间: 2012-2-2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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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精神,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2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标和原则
  (一)检查目标。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予以行政处理处罚,以达到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及巩固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成果的监管目标。
  (二)检查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为依据,按照“准备充分、重点突出、目标明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检查原则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二、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一)检查对象。省内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含总所设在省外,分所设在省内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检查内容。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会计信息质量以及截至监督检查日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等。
  三、检查方式和检查时间
  (一)检查方式。本次监督检查由省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组织实施。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将根据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历年受行政处罚和投诉举报案件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名单,并抽调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开展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间。一是自查自纠阶段: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时间为3月1日—4月15日。二是重点检查阶段:省财政厅于5月开始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重点检查(具体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结果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纪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和《辽宁省财政厅细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辽财法〔2008〕840号)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五、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1.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纠正,切实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没有提交自查报告或没有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及自查工作不认真、自查报告内容不真实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列为本次检查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完成自查自纠报告及报表填报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在4月15日前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及报表(详见附件)。自查自纠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金及注册会计师人员变动情况;对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中介机构审计工作情况;专项审计工作情况;业务收入增(减)变化原因分析。除上述内容外,被行政处罚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在报告中提供被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处罚种类、行政处罚时间和整改情况。执业质量情况:一是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二是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的审计理念;三是审计程序是否实施到位,重要的审计证据是否收集充分适当,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充分恰当;四是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
  以上自查自纠报告及报表应加盖本单位印章,以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3.积极配合检查组工作。在重点检查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检查工作。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要在检查组到来之前整理好业务档案、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资料,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二是检查组进驻后,及时向检查组提供如下材料:①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的书面介绍;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③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标准;④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出资变动情况;⑤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册;⑥省人才中心管理手册;⑦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资料。三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相关资料后,要向检查组出具提供的被检查资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四是检查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要在检查组形成的检查工作底稿中签字盖章。
  (二)检查人员工作纪律
  1.不得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宴请和馈赠。
  2.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不得隐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3.要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联系单位: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
  联 系 人:范新慧
  联系电话:22832605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03号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略)
  2.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略)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略)
  4.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略)
  5.企业审计业务清单(略)
  6.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团、中介机构审计业务清单(略)
  7.验资业务清单(略)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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