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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12]6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5-12
实施时间: 2012-5-12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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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依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是社会保险事业的生命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是否健全、管理是否规范,直接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经过近20年的实践和探索,我省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规模迅速增加,抗风险能力不断增强。但监督管理配套政策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手段落后,基金统筹层次低、管理分散,征缴强制力不足、欠费严重,信息化建设滞后、服务能力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直接影响到基金的安全完整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完善,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监督管理行为,切实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好用好。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范围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社会保险法》为依据,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保证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为目的,着力构建涵盖基金征缴、管理、发放、运营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职责明确、程序规范、制约有效、保障得力的基金运行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监管范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基金5项。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
  (三)基本原则。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由政府统一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征收、管理和使用。
  单独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相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保值增值。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保值增值。
  三、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四)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要尽快实行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的市级或省级统筹,逐步整合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实现“五保合一”、一票征缴,保证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列入预算安排,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核定工作,及时为地税部门提供缴费核定信息。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按时足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严格按《社会保险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新农合基金政府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农民个人缴费由统筹地区政府组织筹集。
  (五)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行为。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据实核定、征缴,严禁协议缴纳、违规减免。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程序为: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下达《缴费核定通知书》并向地税部门提供缴费核定信息,地税部门根据核定的缴费数组织征收并上解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提供的征收票据按月记账并与财政部门对账,同时与下达的《缴费核定通知书》进行对比分析。人社、财政、地税部门和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要按规定及时上解(划转)社会保险基金或调剂金,缩短资金在途时间,严禁滞留社会保险基金。人社、卫生、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督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基数审核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新农合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新农合经办机构应按期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六)规范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管理。地税、人社、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欠缴社会保险费追缴力度,有效控制新增欠费,逐步减少历史欠费。要建立欠费困难企业缴费能力评估制度,加强欠费数据管理,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清欠信息及相关票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核对欠费数据与业务应收、财务实收数据,做好账务处理和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因参保企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通知下达前已经破产而未及时申报等原因,需要变更调整征收计划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批。参保企业依法或政策性破产的,首先要从破产费用中清偿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破产费用无法清偿的,由当地政府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核销。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七)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方式。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坚持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支出程序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和基金支付调剂计划通过银行支付各项待遇及拨付应调剂的基金,并负责记账对账,确保每月末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余额与财政、银行的数据相一致。财政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用款计划予以审核拨付,经审核有问题的用款计划应及时退回。核对表格或对账单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银行三方的单位印章和相关人员签字,不得以文件或其他非会计凭证记账。
  新农合基金支出程序为: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每月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资金补偿情况进行审核,经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新农合资金按期拨付统筹地区各定点医疗机构,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即时结算方式补偿参合农民。
  (八)强化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核查认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优化改进认证方式,加强经办业务管理,努力提高认证效率,有效防范各类投机行为和变相骗保行为。要建立复核监督制度,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社会保险结余基金及利息收入管理,增强基金支撑能力
  (九)适时提高保障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要以提高保障水平为目的,合理控制医疗、工伤、失业等实行现收现付制的基金结余规模。要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十)分类提高统筹层次,不断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为全国统筹做好准备;要尽快实现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夯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础,为省级统筹做好准备。
  (十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利息收入的核算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与承办社会保险基金业务金融机构的衔接,协调落实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存款优惠利率政策,认真做好基金利息收入核算,及时将利息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六、实行预算管理,增强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的约束力
  (十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不断提高基金预算管理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要求,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作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研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科学性。
  (十三)坚持原则,统筹编制,增强预算管理的全面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必须坚持专项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的原则。现行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要逐步纳入预算管理,按险种单独编报,并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2012年起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新农合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今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也应及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十四)严格程序,明确职责,增强预算管理的权威性。各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人社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人社、财政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和人社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同时报上一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备案。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省人社厅审核汇总、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上报省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部门共同编制。
  新农合基金预算草案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编制,经卫生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卫生部门批复,新农合经办机构具体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预算编报程序报批。
  七、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切实规范基金财务管理
  (十五)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坚决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清欠,财政部门负责划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实账审核、年终决算对基金划拨和支付进行科学对比分析,及时发现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基金支付中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措施,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十六)切实改变基金收支结算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改变基金收支结算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基金收支的现金结算。2012年起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网银或社会保障卡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县级以下基层服务网点要在2015年底前取消现金支付。2012年省、市、县、乡四级医疗机构要全部接入新农合省级平台,实现省内医疗机构对参合人员就医即时结算。
  (十七)进一步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开设、撤销及变更的审批备案制度。经财政、人社、卫生部门认定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的单位,要与开户银行签订社会保险基金账户管理服务协议,重点明确收入户、支出户的资金流向,并根据情况变化不断完善和细化协议内容。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因特殊情况需原渠道退回或收回资金的,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授权后方可发生收付业务。大额支付要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式授权银行方可支付,具体大额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研究确定。要研究制定基金在途时间考核办法,保证征缴基金按时转入财政专户并及时足额支付,防止出现基金延压现象。要加强部门之间、经办机构内部各项业务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按月对账制度,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基金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基金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八、加强社会保险经办基础管理,规范经办服务行为
  (十八)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规定和“管理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各地要合理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权限和服务职能,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检验的约束机制,防范基金经办的制度风险。
  (十九)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风险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业务风险评估办法,完善关键环节、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内控办法、监督检查标准和防控措施,加强对财务、信息和重要业务事项审批人员的重点管理、重点考核和重点监控。要坚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加快推进“专管员制”向“柜员制”转变。要坚持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基金收支的审批与具体业务办理相分离,基金收入或待遇支付与业务审核相分离,信息数据处理与业务办理、会计处理相分离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业务初审和复核程序,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确保各岗位工作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十)加大财政投入,为基金管理提供经费保障。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规定,财政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险经办基本运行费用管理办法,明确费用项目和支付标准,切实保障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发生的银行电汇费、邮政邮寄费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生存认定)费,从源头上杜绝挤占、挪用基金的违法行为。
  (二十一)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基金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全省联网的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和省市两级社会保险数据库建设步伐,统一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和业务统计软件,逐步实现社会保险数据网上采集和社会保险网上申报、征缴、认定、发放、咨询、查询等服务,不断提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全省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工作,实现缴费、待遇享受“一卡通”。
  九、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
  (二十二)强化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各级人社、卫生、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征缴监督工作力度,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和业务行为,对查出的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予以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健全基金监督工作体制。各级人社、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采取专项检查、日常监督、数据分析、举报查证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运营情况的行政监督职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专门监督。同时,人社、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公布或公开社会保险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强化基金管理责任落实,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有效运行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切实把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经办的各个环节,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要求,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的意见、建议。
  (二十五)大力提升监督手段。充分运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推进以监督管理软件联网应用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督,提升监督手段,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的全程监控,切实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水平。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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