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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上线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12]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5-16
实施时间: 2012-5-1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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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实现房地产税源精细化管理,提高信息管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我局决定推行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办法,同时,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将于2012年5月18日在全市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地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项目管理
  房地产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项目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房地产特点,按照现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以房地产项目为管理对象,税务管理人员利用房地产项目税收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房地产项目信息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原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管理模块已并入房地产项目管理模块中。
  二、房地产项目登记、变更及注销的有关规定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规定,在首次领取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相关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
  1.《房地产项目登记表》(SZ127);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或土地行政划拨文件);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
  5.房地产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8.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价)合同;
  9.《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选供项)。
  (二)房地产项目变更
  已经办理房地产项目登记的纳税人,需要变更或补充项目登记信息的,可以持相关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变更项目登记信息;也可以自行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http://www.szds.gov.cn/),进入“房地产项目登记信息变更”模块修改或录入新的登记信息。
  (三)房地产项目注销
  纳税人房地产项目销售完毕,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并且项目各项税款已经完税的,应自各项税款入库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注销此项目登记信息。
  三、纳税申报方式
  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纳税人发生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的,应当按不动产项目准确核算应税收入,按不动产项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可采用窗口申报、互联网申报方式:
  (一)窗口申报方式:纳税人直接到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BB002)进行营业税申报。
  (二)互联网申报方式:纳税人自行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系统(网址同上)进入“房地产项目营业税申报”模块进行营业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申报仍按原申报方式和申报管理模块办理。
  四、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不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它事项
  其它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可拨打深圳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http://www.szds.gov.cn)查询。
  原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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