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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教[2012]2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4-20
实施时间: 2012-4-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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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制定了《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经省文化发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文化产业发展,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在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培育;
  (二)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三)省级重点文化体制改革转制单位补充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咨询、产业发展等相关支出;
  (四)有市场开发前景和竞争力的原创文化产品项目,重点支持文化名家原创文化产品项目;
  (五)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表彰支出;
  (六)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奖励、补充国家资本金等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的重点发展项目,可予以重点支持。
  (二)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重点发展项目和原创文化产品项目给予补助。
  (三)奖励。对获得国际、国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的我省文化单位给予奖励。
  (四)补充国家资本金。对转企改制文化事业单位、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或跨区域整合可适当补充国家资本金。
  (五)其他经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条件和标准、资金管理模式及有关要求等,并下发通知。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文化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文化名家所属省级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除需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等复印件;
  (二)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需提供文件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证明等;
  (四)申请补充国家资本金的,需提供相关经济行为审批文件、企业内部相关经济行为决策文件、中介机构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企业或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省级单位,直接向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
  (二)归口省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省级单位申报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
  (三)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申报项目,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组长委托一位副组长审定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批。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作为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省直各部门和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和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09]95号)和《福建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闽财教[2009]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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