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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财教[2009]9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9-21
实施时间: 2009-9-21
失效时间: 2012-4-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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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福建文化强省建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两个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8]18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的意见》(闽委办发[2009]3号)文件精神,设立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文化改革与发展,支持对象是政府鼓励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即: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能够明显提升福建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文化产业项目和领域。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文化产业精品工程、国产动漫产业工程、影视基地建设工程、广告创意基地建设工程、茶文化产业工程;
  (二)重点文化产业网站建设和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如文博会、艺博会、茶博会、图书交易会等,以及编制文化产业规划经费;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项目,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市场化项目等;
  (四)省级重点国有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注册资本金、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法律咨询等相关支出;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文化产业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两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四)应由政府其他资金支持的。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股权投资等方式。
  (一)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能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有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的银行贷款的利息补贴。对申请银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根据项目水平和贷款规模确定相应的贷款贴息额度。
  (二)项目补贴。对申请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根据其重要性和影响力确定补贴额度。
  (三)奖励。主要用于对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项目进行奖励。
  (四)股权投资。主要用于政府鼓励优先发展的成长性良好,示范效应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
  (五)其他支出。主要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发展文化产业等方向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改办)管理。
  省文改办主要职责: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向省财政厅提供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会同省文改办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正在转企改制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股权结构合理;管理团队素质较高,具备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及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及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发展规划,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明确可行的、适应市场化竞争要求的运营管理体制,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申报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以及自筹的方式解决。
  (四)申报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概况、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二)项目批文和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单位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指南,发布重点项目公告,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和要求。
  (二)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二月底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项目类别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等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项目类别向省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申请。
  (三)各县(市、区)的申请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由各县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书面形式联合上报各设区市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各设区市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于每年五月底前将通过审核的项目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并附上相关资料。省级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省直单位项目的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五月底前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并附上相关资料。
  (四)省文改办、省财政厅和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内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意见,提出项目安排意见并报省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下达项目资助资金。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依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并会同省文改办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市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汇总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省直单位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项目类别向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省文改办、省财政厅和相关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需报经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上报省文改办和省财政厅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省财政厅,作为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取消今后五年内享受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有偷、漏税行为被查处的;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文改办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选择部分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申报表格.xls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闽财教[2012]22号
发文部门:福建省财政厅,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2-4-20
实施时间:2012-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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