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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12]4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0
实施时间: 2011-4-2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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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等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管理,现就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利息的当天,或者取得索取利息凭据的当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取得索取利息款款项凭据的当天,为贷款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对金融企业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利息收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不得自营业额中减除。
  对辖区内的银行企业,各单位政策落实要到位,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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