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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校长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2]19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5-4
实施时间: 2012-5-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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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校长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11]223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管理,促进教育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规范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培训办班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党政机关培训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和提高培训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和提高培训收费标准
  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少于300学时;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每5年不少于240学时。理论培训每学时收费标准为3元;实验(习)操作培训每学时收费标准为7元。
  二、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和提高培训的考试和教材费标准
  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和提高培训的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每人每科50元,采取网络考试的每人每科20元,操作考试每人每科100元。教材费标准:出版社发行的教材按实际价格收取,举办单位自编的辅导材料、讲义等按实际印刷成本收取,教材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培训考试总费用的20%。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收费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公务员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8]372号)执行。
  四、培训单位应按规定学时组织培训,培训学时不足的,要按理论培训每人每学时3元、技能训练每人每学时7元的标准扣减培训费。 培训除收取培训费、考试费和教材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六、上述收费标准从2012年5月5日开始执行,期限3年。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布投诉举报电话:12358。培训、考试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教材费使用税务票据。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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