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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纪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会[2012]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9
实施时间: 2012-3-9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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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近期,省财政厅相继接到财政部、外省及省内市县协查信函,反映个别市县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中,违反《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将异地考生纳入本地考试并调转至外地,给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严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除下列三种情况外,各市县不得受理非本行政区域的人员报名参加本辖区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持有外地身份证,但属于本地大专院校在校生。报名时需审核其学生证及复印件。
  (二)虽持有外地身份证,但有本市派出所开出的长期居住的证明或长期暂住证。
  (三)持有外地身份证,但在本辖区有工作单位,户籍暂未迁入,报名时需要在《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工作单位栏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详细单位地址,同时提供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保险证明。
  二、进一步严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依据《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受理异地考生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会计管理机构,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资格及相关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全省范围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对违规颁发的证书,一经查实,将在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系统中予以吊销,已上传国家网但未办理接收地调入手续的将删除调转数据,已调转外省的证书将通知调入地会计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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