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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樱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大价发[2012]18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10
实施时间: 2012-2-10
失效时间: 2013-2-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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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大连汇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樱花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依据《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经审核同意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物业管理临时服务收费标准暂定为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70元(7#、9#、17#住宅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65元)。临时收费标准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两个月须到市物价局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接到本批复后,你单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
  此批复自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起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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