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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农业部
发文时间: 2003-10-10
实施时间: 2003-10-10
法规类型: 内审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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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部内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我部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特制定《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日
  附件:
  农业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部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部直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部直属单位要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农业部审计室设在财务司,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和部领导的授权,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二)对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组织我部内部审计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部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下属单位较多或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具有审计、会计和有关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十一条 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
  (一)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农业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有关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部直属单位所在地,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四)部直属单位根据管理需要制定的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二条 部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以下事项实施内部审计监督: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和决算报表的真实、完整情况;
  (二)对外投资、承包、租赁等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真实、合法及本单位效益的维护情况;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五)领导干部任期内及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六)基本建设投资、各项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所属企业(含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单位)经营状况、经济效益情况;
  (八)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九)上级责令查清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十三条 按照《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要求,农业部审计室及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进行审计时,主要职权如下:
  (一)要求被审单位按时报送、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三)列席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经济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未设内审机构的,由审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八)有权向上级内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和问题;
  (九)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表扬和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十四条 部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经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提前3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三)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在认真整理工作底稿的基础上,提出审计报告。未设内审机构的单位,由审计人员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充分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后报内审机构(未设内审机构的直接报单位领导),经领导审定后,下达审计意见书;
  (四)经单位领导审定批准下达的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或上级内审机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审计意见照常执行。单位领导或上级内审机构,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
  (六)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相关资料及时归入档案;
  (七)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回访,监督审计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者物资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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