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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12]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3-23
实施时间: 2012-3-2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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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精神,现将我省有关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7号),进一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工作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经市财政局汇总后报我厅。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对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要求
  (一)由于财政部在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老系统”)的基础上,开发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二期)”(以下简称“新系统”),因此,今年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改在新系统进行,而日常业务变更备案仍在老系统。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www.acc.gov.cn),进入“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系统”(即新系统),事务所的登录帐号、密码与老系统一致,分所的登录帐号为“f”加分所执业证书编号。进入系统后先下载“用户手册”,按手册要求完成报备前的准备工作,同时按照《通知》要求填报有关表格。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通知》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通知》附表2)的填写内容以填报日实际情况为准;《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通知》附表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通知》附表4)的填写内容按2011年度的年报数填写,网上填报内容与书面报备材料必须一致。
  (三)《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通知》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通知》附表2)中,报备内容与老系统中现存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先通过老系统(www.acc.gov.cn)中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功能进行变更,并经我厅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报备。
  (四)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应当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4月30日前完成网上报备工作,同时按照《通知》要求上报书面材料以及由工商部门提供的填报日当天的公司基本情况表(一式3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送当地财政局。
  (六)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1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作为今年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对象。
  三、对财政部门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工作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做好报备工作,并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行业现状分析报告。县(市)财政局应于5月10日前将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书面材料以及本地区行业现状分析报告上报市财政局。
  其中行业现状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通知》附表6);
  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通知》附表7);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通知》附表8);
  4.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市财政局应在督促所属各县(市)财政局按时、保质上报行业现状分析报告的同时,汇总形成本市的行业现状分析报告,于5月18日前将辖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上报的书面材料以及本市的行业现状分析报告上报我厅。
  (三)各市、县(市)财政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通过此次报备工作,摸清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为今后的长效管理打好基础。各地上报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现状分析报告情况,将作为全省会计系统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各会计师事务报备工作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以下同志取得联系:
  联系人:周程涛(系统设置咨询、密码维护),
  电话:0571-87057622;
  蓝红伟(注册会计师转所咨询),
  电话:0571-85179693;
  汤春莲(报备工作咨询),
  电话:0571-87058439。
  附件: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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