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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1]89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22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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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决定调整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二、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我省现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本通知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公布后,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附表未列的其他剂型规格药品,其原价格一律废止。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
  六、上述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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