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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属地化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地税函[2010]9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17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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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社会保险费属地化征管筹备工作的进展和部门协调的有关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费)通用缴款书使用问题
  为了提高征收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省局决定从2011年1月1日停止使用原来的征费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专用缴款书》、《政府性基金票据》等,对缴费单位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工会经费、政府性基金一律改用《税(费)通用缴款书》。对自然人征收社会保险费使用的《社会保险费专用收费凭据》取消,改用《社会保险费(基金)专用收据》。基金划缴改用《税(费)收(自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各市(地)、县(区)局要抓紧做好票据的清理、领用、发放等项工作,确保票据换版的顺利进行。同时,要积极与相关的商业银行、国库、财政、社保经办机构搞好协调,做好票据的清分、传递等项工作。要抓紧与经办的专业银行协调,认真指导他们搞好票据清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特别注意做好税收、社会保险费、基金(费)三种不同模版打印出的税(费)通用缴款书的清分工作,避免收入混库现象的发生。
  各单位剩余的原版票据要全面清查整理,封存归档,办理审批手续后销毁,坚决防止停用票据被不法人员利用作案。
  二、关于中省直单位缴费的核算、对账问题
  中省直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先缴入县(区)局的过渡账户,参加县(区)局的核算,每月15日、25日分两次转入省局的过渡账户(单位名称: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局、开户行:龙江银行哈尔滨龙源支行,行号:273,账号20060120549000025)。已经取消地税局过渡账户的可以分户直接缴入省局的过渡账户。为保证省局与各地的月末对账和按期缴入财政专户,各地应通知缴费单位在每月25日前完成申报缴费。各地征收的中、省直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收入电子信息,拟采取在全省征管数据中直接抓取的方式获得。《税(费)通用缴款书》也应于月末前利用特快专递返给省局社保局,由省局社保局转社保经办机构记账存档。省局社保局和市(地)局社保局及县(区)社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中省直单位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入库、划转、票据上传、电子信息上传工作,确保不出差错。
  三、关于数据的清理和迁移问题
  各地应将社会保险费征管数据用一台单机进行备份存储,建立备份数据库,在备份数据库中进行垃圾数据清理,应结转下年的数据留在备份数据库服务器中,等待省局信息管理处集中进行数据迁移。查询当年的征管数据到备份的生产数据库中进行查询。
  四、关于属地化到哪级的问题
  省局要求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化征收,实行税费同征同管同查,这是坚定不移的方针。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对实行分别缴税、汇总缴费的单位,在目前的条件下,只能对汇总缴费的单位办理缴费登记、仍然实行汇总缴费。对在县(区)局所属的分局(所)缴税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属地化到分局(所)征收。受社保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设置的限制,不具备条件的,社会保险费还不宜属地化到分局(所)征收,只能属地化到县(区)局,但分局(所)应担负起社会保险费的同管同查之责。
  五、关于财税库银联网缴费问题
  实行财税库银联网缴费,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改革的方向,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省局的联网缴费接口软件开发已经完成。但考虑到社会保险费属地化征管刚刚起步,有大量的理顺流程、理顺关系的工作要做,为慎重起见,各地暂不急于上线推广,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待属地化正常运转后再启动试点推广为宜。
  六、关于税收管理编码的清理问题
  税收管理编码事关税收征管和社会保险费征管两个信息系统整合的成败,事关税劳联网信息共享能否顺利进行。一个单位只能一个税收管理编码,而目前各级地税机关在属地化前由于两个征收单位分别征收,加之管理不够严格,编码不一致的情况非常普遍和严重。因此,省局要求,各地必须在年末前完成编码的全面清理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在完成编码清理后,应积极与社保经办机构协调,将准确无误的各缴费单位的税收管理编码录入或导入到社保经办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中去,以便社保经办机构向地税征收机关传送征缴计划及计划的自动分级分解下达,便于地税征收机关向社保经办机构反馈征缴电子数据信息,供社保经办机构分户记账核算。各地应积极与社保经办机构协调解决新办缴费登记单位税收管理编码录入准确性的问题。
  七、关于社会保险费收入分级入库问题
  各地反映的社会保险费中税费入库级次不一致、各险种入库级次不一致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省局较难提出统一的解决意见,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积极协调,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凡通过费种鉴定可以区分的,都要在费种鉴定时加以区分。
  八、关于档案管理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档案管理问题,省局意见还是按照税费征管档案合一的要求进行管理,将重复的内容剔除,需要补充完善的进行补充完善,资料整理时间及工作责任按税收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社保费征收凭证的保管一定要长期化和方便查找。
  九、关于中省直、市直单位下放基层征收管理的上年同期数据统计问题
  省局和市局在属地化移交过程中,要把分单位、分险种、分月份的社会保险费收入统计数据一并移交给基层征收单位。各基层征收单位在2011年进行收入统计时,应将下放单位的上年同期收入数据录入当年的统计报表,以保证收入统计和分析的可比性。
  十、关于税劳联网信息共享问题
  关于税劳联网问题,经双方协商已经达成共识,有关的业务需求编制也已经完成,硬件设备采购正在到货中,网络资源也已经核查完毕,争取年底前联通投入试运行,届时省局将正式行文通知。省社会保险局和省人保厅信息中心对我们两家联网的事很支持,已经专题开过几次会议进行研究。在未联通前,税劳两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仍然走老渠道进行。联通以后,也要进行试点,逐步推广上线。
  十一、关于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分工问题
  社会保险费的会计核算工作在省局8月下发的《社会保险费属地化征收管理的实施方案》中明确由计财部门负责,当时考虑社会保险费收入全部由国库经收,但与国库协调后,国库对除通过财税库银联网系统缴费可以由国库经收以外,其他途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不予经收。因此,社会保险费的会计核算仍由社保部门承担,待条件成熟后,再移交给计会部门负责。
  十二、关于加强过渡账户管理问题
  由于不能经由国库经收社会保险费收入,加之中省直、市直缴费单位的基金划转需要各地的过渡账户再保留一段时间。因此,各地必须切实加强过渡账户的管理,要与经办银行签订过渡账户转款只能转入指定的财政专户和省局社保局过渡账户的协议,明确基金的转款要求,要求他们必须及时完成基金的划转,拖延的要有明确的处罚办法并严格监督执行。已取消过渡户的绥化市局,要巩固原有做法,借鉴牡丹江市经验,继续保持取消过渡户成果。
  十三、关于保证缴费方便问题
  各县(市)区局,要大力推行网上缴费银行批扣、代扣等缴费方式,征收大厅在保证各窗口都能征收社保费同时,还要专设社保费征收窗口,保证征收集中期缴费方便。
  省局要求,各地凡已建立龙江银行的地方,过渡账户都应设在龙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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