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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0]11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1-30
实施时间: 2010-11-30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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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稳定市场物价、治理规范收费的各项规定,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废止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
  1.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全国计量管理函授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1997]11号);
  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工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标准现行性确认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6]82号);
  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6号);
  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成人高考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号);
  5.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体育、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收取计算机摄像费标准的函》;
  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行计算机摄像收费标准的函》(辽价费字[2000]27号);
  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艺术人才转让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辽价费字[1998]1号);
  8.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省音协器乐演奏考级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4]15号);
  9.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全省音乐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36号);
  10.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党政机关行政管理专业证书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82号);
  1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理论考试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16号);
  12.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证>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1995]16号);
  1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
  1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质量检验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82号);
  1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审计事务所审计师执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费字[1996]36号)。
  16、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安户籍证件收费问题的函》(辽价函字〔1994〕7号)
  1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62号)
  1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居民身份证加急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0号)
  1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7〕34号)
  2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瓦楞纸箱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1992〕124号)
  2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经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5号)
  2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71号)
  2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新版枪支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53号)
  2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7]10号)
  上述被废止文件中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的,按此前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此前没有取消和停收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文件中转发的国家文件,涉及国家管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取消、降低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1、取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文件中规定的有关电梯检验中登高收费的规定。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驻辽宁的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特种检验收费的,其收费标准暂按我省现行收费标准执行。我省收费标准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中有关收费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辽价发[2003]43号规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换证复审培训收费标准按现行规定的50%执行,特种设备(不含场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由现行规定的每证50元降低为每证30元;
  4、降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列16项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1)非连续累计自动衡器(L-009-0167),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3200元降低为2240元;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3740元降低为2620元;
  (2)自动检重称(L-013-0171),测量范围50kg以下的,由每台2500元降低为2000元;测量范围50kg以上的,由每台3800元降低为2850元;
  (3)数字式电容耦合测试仪(D-022-0344),由每台500元降低为350元;
  (4)线路故障测试仪(D-023-0345),由每台450元降低为315元;
  (5)低频相位计(W-033-0452),由每台1470元降低为1030元;
  (6)波导噪声发生器(W-035-0454),由每台810元降低为648元;
  (7)漂移分析仪(W-081-0500),由每台2120元降低为1484元;
  (8)V5.x协议监测分析仪(W-083-0502),由每台2520元降低为1765元;
  (9)仿真耳(S-007-0574),由每台980元降低为690元;
  (10)杂音计(S-021-0588),由每台1500元降低为1050元;
  (11)镭放射源(DL-001-0642),由每个1470元降低为1030元;
  (12)射线标准辐射源(DL-003-0644),由每个1225元降低为860元;
  (13)核子皮带秤(DL-030-0671),由每台1470元降低为1030元;
  (14)射线料位计与料位开关(DL-032-0673),由每台980元降低为700元;
  (15)电离辐射厚度仪(DL-033-0674),由每台980元降低为700元;
  (16)钢卷尺(C-025-0025),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规定的每只70元降低为每只60元。
  5.降低卫生部门的部分专业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
  (1)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3‰调整为:总投资>2000元万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1‰(未达到4万元的可按4万元计费);1000万元<总投资≤2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2‰(未达到3万元的可按3万元计费);总投资≤10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总投资的3‰;
  (2)生活饮用水、水源选址卫生设计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1‰,调整为每平方米0.5元;
  (3)工业建设项目设计卫生预评价及竣工卫生评价,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1‰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0.8‰(未达到8万元的可按8万元计费);2000万元<工程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2‰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1.6‰(未达到4.8万元的可按4.8万元计费);200万元<工程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3‰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2.4‰(未达到8000元的可按8000元计费);工程项目总投资≤200万元的,收费标准由原工程项目总投资的5‰调整为工程总投资的4‰(未达到400元的可按400元计费);
  (4)放射卫生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收费标准由原项目总投资的1-5%,调整为项目总投资的1-3%;
  (5)学校卫生设计、评价,收费标准由原总投资的0.1%,调整为每校1000元。
  6、降低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2]119号)规定的按建安工作量的1.5‰收取,降低为按建安工作量的1.2‰收取。
  三、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21号)。取消文件中关于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降低质监部门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和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不再设置执行时限,期满后仍按文件中规定的降低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有关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及《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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