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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08]12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2-22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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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扩内需、保增长、促振兴”的目标任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一批现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同时,调整、取消部分收费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降低质监部门下列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
  1.检定二级3000kg非自动秤(L—005—0163,现文件中器具序号,下同),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100元,降低为加收60元;
  2.检定三、四级3t机械秤(L—005—0163),由大于3t每增加1t加收50元,降低为加收30元;
  3.检定电子皮带秤(L—010—0168),测量范围≤1000t/h的,由每台1960元降低为1800元;测量范围1000-6000t/h的,由每台2940元降低为2700元;测量范围≥6000t/h的,由每台3500元降低为3200元;
  4.检定电子吊钩秤(L-010-0169),由每台2500元降低为2000元;
  5.检定液相色谱仪(WH-026-0710),由每台2000元降低为1800元;
  6.检定气相色谱仪(WH-026-0711),由每台1700元降低为1500元;
  7.检定三相标准电能表(D-071-0393),由每点90元降低为70元;
  8.检定电子秒表(SP-016-0552),由每台280元降低为240元;
  9.检定标准电池(D-001-0323),由每支380元降低为350元;
  10.检定钢卷尺(C-025-0025),由每支80元降低为70元。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两年内,降低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各项(七大类112项)收费标准全部按现行收费标准降低10%执行。
  三、调整、取消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相关规定:
  1.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3号)关于电梯定期检验收费"5层以上每增加1层加收10%、每增加1个贯通门层站加收10%”的规定,调整为8层以上按上述规定加收。
  2.取消辽价发[2003]43号文件中关于特种设备单项检验的收费规定和收费标准。
  3.取消辽价发[2003]43号文件中关于“到市区以外检验时,确因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其交通费用由被检验单位负担”的收费规定。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及《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实行收费公示。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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