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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财监[2012]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2-2-29
实施时间: 2012-2-29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3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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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大会计监督检查力度,综合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小金库”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建设的有关要求,促进省直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核算,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2年省直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省直各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会计基础工作: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建立情况,包括日常现金余额、现金使用审批制度、结余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等。
  (二)2011年度决算情况及其他情况:
  1.部门决算编制范围是否涵盖单位所有资金,有无漏报、瞒报收支的情况;
  2. 基本建设类资金是否按要求准确填报;
  3. 部门单位预、决算差异及产生原因(包括编制范围、编报口径的差异、预算执行变动情况);
  4. 财政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列入本部门预算的收支和非部门预算管理的预算收支;
  5.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配置、使用、处置及收入情况;
  6. “小金库”治理情况;
  7.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自查工作,按《关于开展2012年省属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粤财监〔201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检查方式。此项工作分为自查自纠、巡查督导和重点检查三种方式,其中自查由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检查时间。检查年限为2011年会计年度。自查工作从发文之日起至3月31日结束。
  四、自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会计信息是经济财政和各项管理的基础信息。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财政、财务工作科学发展的基础工作,也是各单位的法定职责。省直各单位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单位应于3月9日前将检查工作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报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
  (二)认真完成自查工作。省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本部及所属各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完整撰写自查报告,并逐级填列汇总自查表(详见附件1至4),高质量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自查的做法、自查内容、成效、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有下属企业和未脱钩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将企业自查工作情况一并汇总上报。
  (三)自查报告报送要求。省直各主管部门将撰写的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格加盖公章后,请于3月31日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发送至gdsjdj@)形式报送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所属单位的自查报告及自查表格由省直各单位审核、收集,省财政厅进行重点检查时提供给检查组。自查通知发文和自查表格可登陆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gdczt.gov.cn,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监督检查局”路径下载,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类单位请分别下载各自表格。
  五、巡查督导和重点检查
  自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汇总后的自查情况在省直单位予以通报。并根据自查完成情况确定巡查和重点检查对象,具体巡查和重点检查通知另行下发。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对重点检查单位将对外进行查前公示、查后公告。
  六、检查工作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胡焱鑫 联系电话:020-83170377;
  陈瑜淳 联系电话:020-83170017。
  附件:1.本部及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基本情况表
  2.银行账户情况自查表
  3.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情况调查表
  4.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表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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