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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开展对深圳部分保险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深监[2012]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12-3-6
实施时间: 2012-3-6
法规类型: 财务|会计监督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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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有关保险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禁止金融机构设置“小金库”的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5]67号),并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专员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保监局)于2012年3月下旬至11月期间,联合开展对部分保险企业进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以来的一系列路线、方针、政策,督促保险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财务收支核算,遵守国家财税法规,严肃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真实反映经营成果,有效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组织领导
  本次检查设立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深圳专员办监察专员朱彦任组长,深圳保监局局长助理赵宇龙、深圳专员办巡视员张萍、专员助理蔡维里任副组长,成员有:张邓、王剑铭、周红军、朱任波、钟斌、蒋胜。
  联合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蔡维里,办公室副主任周红军、蒋胜,成员有:张浩、陈周、邓卫平、柴鑫、张晓军、程莹。
  三、方法步骤
  本次检查采取保险企业自查和开展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为企业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处罚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
  (一)企业自查。
  保险企业对照有关要求,先期开展会计信息质量自查工作。
  1.自查自纠时间从3月下旬开始,保险企业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内部审计、群众监督的作用。
  2.自查时间截止2012年5月10日。保险企业要认真组织自查,全面覆盖,自查面达到100%。企业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总责。企业要按规定报送工作方案、自查总结报告和填列《保险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保险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其中,自查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建议意见等。
  3.企业应于4月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送深圳专员办和深圳保监局,于5月10日前将自查总结报告和《保险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保险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报送深圳专员办、深圳保监局,企业在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须报送电子版资料。
  4.自查工作结束后,企业要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并自觉接受深圳专员办和深圳保监局的监督。
  (二)重点检查。
  5月中旬至11月底,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在汇总企业自查报告的基础上选择部分保险企业开展重点检查。为提高重点检查的针对性和代表性,在重点检查前将组织查前调研,有关保险企业应积极配合查前调研工作。
  四、检查内容
  主要围绕企业财务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私设“小金库”和偷漏国家税收等问题。重点检查范围为2009年至2011年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对于情节严重或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的,追溯到以前年度。
  (一)会计基础工作及重要凭证管理。
  1.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有无账外账或账外资产;是否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一致;会计凭证是否合法、有效,记账凭证填制是否规范,账账、账证、账表是否一致。
  2.重要凭证管理检查重点如下:
  (1)了解公司单证管理情况,是否存在与法规不符合的状况。包括单证管理岗位设置、单证收发存的记录情况等。
  (2)检查空白保单、发票的借出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开具阴阳保单及阴阳发票的情况。
  (3)检查保单、发票的核销情况,有无保单、发票已作废处理,但合同仍有效的情况。
  (4)检查保单、发票的入账情况,是否存在仅按照部分金额入账的情况。
  (5)检查有无通过与兼业代理机构合作,出具AB联保单,收取保费时由代理机构按总额出具A保单,然后再由代理机构扣除手续费后以净保费出具保单的现象。
  (二)保费管理。
  1.保费收入:检查保费收入的确认是否与新的会计准则相一致,入账金额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存在按净保费入账现象。
  (1)实施截止性测试,确定收入的归属期是否正确,有无将应记入本期或下期的收入推延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的情况。
  (2)核对收入总账、明细账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是否一致,有无调表不调账或调账不调表现象。
  (3)进行分析性复核。选出异常波动情况,深入进行检查。审查重点客户所交保费及各项优待有无不正常且大幅度的波动,如有这种现象应查阅相关会计资料。
  (4)抽查各项保费收入的计算是否正确,并与保险合同是否一致。
  (5)获取各类寿险业务合同,检查各类保险合同中所列保费金额是否逐一入账,确认其是否合法,有无保险合同中保费收入与实际收入不一致的现象。
  (6)通过对决算日应收账款的账龄、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并选择部分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其业务收入入账是否完整。
  (7)通过对收入和支出的原始单据进行检查,看有无用虚假批单冲减收入和虚列支出的办法支付业务回扣,有无撕单、埋单、直接降低费率或变相降低费率的行为。
  (8)结合银行存款的检查,对银行已收企业未收的收入项目,与相应的保单核对,根据保单起保日确定收入期间。
  2.应收保费:应收保费挂账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费用或手续费在应收保费中挂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保费资金被挪用的情况,重点检查长时间挂账未回收的应收保费。
  3.退保资金去向:重点检查退保资金有无退入个人账户或其他非投保人账户,有无存在利用团体险偷逃税收、变相搞职工福利的情况。
  4.批单批改的真实性:是否属于真实的批改,有无其他成本通过批单批改来实现,重点检查批改保单资金的流向。
  (三)资金管理及运用。
  1.银行账户的开设是否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账户开设的规定。
  2.资金使用:检查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性,重点检查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洗钱、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等情况。
  3.投资情况:
  (1)对外投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规定。
  (2)对外投资的核算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
  (3)有无截留投资收益或投资收益核算不准确现象。
  (四)手续费管理。
  1.手续费及佣金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入账,不得延后入账。
  2.检查手续费支付对象的合法合规性,手续费支付对象必须是经保监局认可的代理人,佣金支付对象必须是有代理资格的代理人。
  3.检查代理合同及代理业务真实性,有无将自营业务作为代理业务登记管理、支付无代理关系的业务的手续费以套用资金的情况。
  4.手续费及佣金成本列支的真实性,有无其他成本从手续费或佣金中列支的情况。
  5.手续费支付是否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有无以手续费或佣金直接冲抵保费的现象。
  6.检查佣金支出代扣税款的充足性。
  (五)费用管理。
  1.检查营业费用入账的及时性,有无提前或延后入账的情况。
  2.检查原始报销票据的合理合法性、原始凭证的完整性。
  3.营业费用成本的真实性及合理性,有无列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费用成本的情况。
  4.检查有无其他成本项目通过费用列支的情况,包括手续费及人工成本通过费用列支情况。
  (六)保险给付。
  保险给付包括满期给付、年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赔款支出、退保。
  1.检查保险给付入账的及时性,是否存在延迟入账的情况。
  2.检查保险给付金额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超合理金额的赔付。重点检查是否通过提高赔付金额以套用资金的情况。
  3.检查赔付案件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人为制造虚假赔案的情况。
  (七)纳税方面。
  税收检查内容为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是否存在偷漏税款行为。
  1.营业税。
  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并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开展各项应税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房产出租收入是否足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2.企业所得税。
  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目和税率缴纳税款。是否将政府下拨额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计入收入总额缴纳税款,是否存在将房产出租、资产处置等项目不做收入在往来科目长期挂账偷逃税款现象,是否在税前正确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是否取得上级工会开具的缴款收据,是否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在年度间合理分配费用,开展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商业性保险是否在税前进行了扣除,是否多提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未按规定冲回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所有个人所得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加班费、通讯费、交通费、停车费、误餐费、住房补贴、节假日补助、绩效奖、年终奖,代员工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及其他商业性保险是否在拨入个人账户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各种名义发放给员工的实物、旅游奖励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八)“小金库”检查。
  主要检查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法定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有无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有无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有无将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有无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有无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有无通过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重点是2009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8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五、工作要求
  (一)保险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自查,不走过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落实责任,对自查自纠工作负好责、把好关。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上报的自查总结报告及各类统计报表,须经企业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签字,对报告和报表的内容承担真实性责任。要积极配合重点检查,认真完成查处有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二)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将按照“鼓励自查自纠,宽严相济”的原则指导和推进部分保险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发现问题不纠正、屡查屡犯的保险企业将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财务会计和业务违规问题,按照《会计法》、《保险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由联合检查组进行处理处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及设立“小金库”的,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建议书,依据干部管理权限,送上级单位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深圳专员办 张  浩 电话:0755-88316911、13600175062
  深圳保监局 周丽蓉 电话:0755-82531135、13760199870
  附件:1、保险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2、保险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相关附件:
保险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xls    
保险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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