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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价发电[2012]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2-21
实施时间: 2012-2-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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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委)、农业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现将《关于提高2012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提高2012年稻谷(三等)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我省2012年生产的早籼三等稻谷每50公斤最低收购价格由102元提高到120元,晚籼三等稻谷每50公斤最低收购价格由107元提高到125元。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尽快把国家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政策传达到乡镇和农村,进一步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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