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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发[2010]79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9-2
实施时间: 2010-9-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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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深刻认识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重要意义。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优化纳税服务、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实践“大税收大服务”理念的重要举措,不仅有利于促进税法知识普及、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而且在建立健全征管体系、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和谐地税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把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作为服务纳税人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规范开具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努力满足纳税人对完税凭证的开具要求,通过完税凭证的开具工作进一步推动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结存已停用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认真清点,逐级上交,由省局集中销毁。
  三、各市地税机关可根据以下开具完税凭证的方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索取指引》,并以合适方式告知纳税人。
  (一)地税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作为完税凭证。
  使用电子缴税时,以商业银行打印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地税机关按照纳税人的需要,依据征管系统中的入库信息开具《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凭证》作为完税凭证。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三)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收税款时未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事后要求开具完税证明的,地税机关应依据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的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信息和相应税款解缴信息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未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由扣缴义务人出具纳税人具体纳税情况的书面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年度终了,对于扣缴义务人通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可按照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信息和解缴税款信息汇总开具一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通过邮政部门送达到纳税人手中。
  (五)其他方式告知纳税人纳税情况。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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