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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民[2012]1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2-22
实施时间: 2012-1-1
失效时间: 2012-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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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有关会议精神和我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1月起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补标准
  按照略高于2011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8.9%的幅度和城乡一体的要求,调整和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
  (一)城市“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672元提高至800元,增加128元。
  (二)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582元提高至800元,增加218元。
  (三)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由505元提高至800元,增加295元。
  (四)“五老”人员遗孀每人每月由346元提高到420元,增加74元。
  二、发放办法
  各区民政局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同时,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资金保障
  所增加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本通知有效期为1年,厦民[2011]11号文同时废止。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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