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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民[2011]11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1-1-30
实施时间: 2011-1-1
失效时间: 2011-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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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本市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
  二、具体标准
  按照2010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6%的幅度,提高本市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
  (一)城市“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从612元/人.月提高到672元/人.月;
  (二)农村无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元,即:从530元/人.月提高到582元/人.月;
  (三)农村有依靠“五老”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5元,即:从460元/人.月提高到505元/人.月;
  (四)“五老”遗孀每人每月增加31元,即:从315元/人.月提高到346元/人.月。
  三、发放办法
  各区民政局按原经费支出渠道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同时,做好用款计划及统计工作,确保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孀定期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资金保障
  所增加的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二〇一一年元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厦门市民政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厦门市革命“五老”人员及其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厦民[2012]19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2-2-22
实施时间: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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