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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甘肃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行为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会协[2011]60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1-12-29
实施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业务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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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甘肃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行为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协会三届七次理事(所长)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行为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事务所)承办业务行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甘肃省关于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优做大做强实施办法》(甘财办[2010]6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3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事务所和省外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行业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谨慎承办相关业务。
  第四条 事务所应规范承办业务行为。在确定是否承办业务时,应当评价客户诚信情况,评估审计风险,评价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及独立性,严格禁止各种不当承办业务行为。
  第五条 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当承办业务行为:
  1、承办其他代理机构(如财务公司、咨询公司、工商
  代理机构等)转包、转卖或变相转卖的业务;
  2、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所注册会计师名义承办业务;
  3、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跨所执业;
  4、承办代垫公司注册资金的业务;
  5、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业务报告签章、提供本所及本所注册会计师资质;
  6、将本所承接的业务转包、或以利益分成方式转给其他事务所;
  7、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名义承揽业务并出具业务报告;
  8、未经批准,设置或变相设置各种类型的分支机构,或以摆摊设点等方式招揽、承办业务;
  9、采取违规宣传、恶意低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办业务;
  10、借助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影响,接受指定或垄断相关业务;
  11、在承办业务时,向委托人或第三方支付佣金或回扣;
  12、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承办业务的行为。
  第六条 事务所承办业务时,必须统一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委托,并直接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不得与中介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七条 事务所在承接相关业务时,原则上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
  第八条 事务所在承办相关业务过程中,对委托人之外的其它部门非法干预、指定业务行为,应自觉抵制并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事务所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签订业务约定书、缺少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缺少必要的复核程序、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工作底稿的,应严格处罚及惩戒。
  第十条 事务所应将所承办业务建立业务台帐,对出具每项业务报告的编号、业务类型、签字注册会计师、收费金额等明确列示。严禁报告文号出现漏号、重号、套号现象,不得有隐瞒业务报告数量、不留工作底稿、业务收入不纳入所内统一核算、一所多章分头签发业务报告等行为。
  第十一条 不具备证券期货资格的事务所,不得承办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事务所不当承办业务的行为。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一经查实,对举报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业管理规定给予惩处。
  第十四条 对不配合调查、拒不接受调查或不执行自律惩戒决议的事务所,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移交相关部门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甘肃省资产评估机构(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承办业务比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甘肃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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