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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发[2011]23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11-27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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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精神,遵照全市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启动、实行市级统筹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体系,有效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依据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与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与正确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相结合。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给予参保人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实现对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坚持政策解读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政策解释到位、政策执行到位和管理措施到位,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顺利启动实施。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基准日
  2011年7月1日。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区域
  市本级(区、开发区),其它县(市)、双阳区可参照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长春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六、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实行个人账户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接受各方捐助多渠道筹集资金。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每年可以变更。现有缴费标准由省根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统一适时调整。
  (二)政府补贴。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制度,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作为统筹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为困难群体按最低标准缴费、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后仍需支付的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国家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条件允许时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承担。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适时调整我市的基础养老金。
  2.缴费补贴。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省、市、区(开发区)按6:2:2比例分担。
  补贴标准为:
  1.选择100—500元档次缴费的城乡居民,按省规定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
  2.选择缴费500元以上的农村居民,政府补贴均为50元;
  3.选择缴费500元以上的城镇居民,补贴标准为:
  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参保人员在一年度内的补助标准应相同。集体补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提倡成年子女为父母缴费。补助资助金额的总和每年不超过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个人缴费最高档,高于个人缴费最高档的可一次收缴,逐年记入个人账户。
  (四)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全部最低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适当提高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标准。
  七、建立个人账户与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
  (二)个人缴费与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省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标准进行计息。
  (四)参保人员因参军、上学等原因中断缴费的可办理停保手续,封存个人账户,以后继续参保缴费的,中断前可累计计算。参保人员出国定居的,可办理退保手续,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资金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五)参保人员户籍跨统筹区域范围转移的,应同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转移的暂时封存。
  (六)参保人员死亡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金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养老金待遇与领取条件
  (一)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时,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待遇领取条件
  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为年满60周岁,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自愿补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可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70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可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标准为70周岁—75(含75)周岁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10%,75周岁以上—80(含80)周岁,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20%;80周岁以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30%;也可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农村居民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如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到领取年龄时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补缴享受政府补贴的期限为一年。
  参保缴费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将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外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继续领取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原待遇,并随着以后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而调整。
  九、制度衔接
  (一)制度实施时,属于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适用区域的新农保试点地区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已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继续享受原待遇,今后待遇水平调整按本方案执行;已参加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转为按本方案参保缴费,个人账户合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按本方案计发待遇。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其它社会福利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十、经办管理服务
  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依托全省统一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要加大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一、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严禁挤占挪用。市财政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控制,并接受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每月要在各村(社区)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城乡居民自觉踊跃参保。
  十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做好宣传、动员、部署、落实,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政府补助预算、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实施等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规模,安排启动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将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按户籍提供城乡居民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负责城乡居民身份认证、信息比对及无二代身份证人员身份证制发等工作,对微机信息系统、户籍档案及重点人口档案中记载的城乡居民生存状况及服刑与劳动教养人员的相关数据信息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及运行等方面的监督审计工作。
  各级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居民特殊群体参保的身份认定,并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
  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工作。
  各级编制部门负责配合研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体制和机构编制问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市政府与各业务经办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各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卡)的制发工作,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业务网络对接、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发放及结果信息的反馈等相关工作。
  各部门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完成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十四、实施步骤
  (一)培训宣传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举办经办人员业务培训班,广泛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二)全面实施阶段(12月1日起):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大会,全面动员,组织落实广大城乡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完成养老保险全覆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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