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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吉政发[2011]4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9-27
实施时间: 2011-7-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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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现有缴费标准根据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由省统一调整。
  
  [二]政府补贴。国家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35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45元、缴费500元补贴50元、缴费600元补贴55元、缴费700元补贴60元、缴费800元补贴65元、缴费900元补贴70元、缴费1000元补贴75元,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1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省财政仍按75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提高补贴资金自行负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记录终身。个人缴费、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及领取
  
  [一]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各试点县[市、区]政府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积极探索激励机制并作出相应规定。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我省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性质和用途。试点阶段,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区]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八、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九、相关制度衔接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及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由省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商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试点县[市、区]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二]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积极参保。
  
  已经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件: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市、区]名单
  
  附件
  
  吉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县[市、区]名单
  
  长春市:朝阳区、宽城区[西新区]、南关区[经开区]、二道区、绿园区[高新区]、双阳区[净月经济开发区]、榆树市、九台市、德惠市、农安县
  
  吉林市:船营区、昌邑区[经开区]、龙潭区、丰满区[高新区]、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蛟河市、桦甸市
  
  四平市:铁东区、铁西区、公主岭市、双辽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
  
  辽源市:龙山区[经开区]、西安区、东辽县、东丰县
  
  通化市:柳河县、通化县
  
  白山市:浑江区、江源区、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松原市:宁江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岭县、乾安县
  
  白城市:镇赉县、大安市
  
  延边州:延吉市、图们市、敦化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安图县[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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