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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11]13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31
实施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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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发改委,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杜绝“阴阳合同”现象,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是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杜绝“阴阳合同”、堵塞税收漏洞、增加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各区县(自治县)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开展房地产估价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二、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由市地税局牵头,组织市财政、物价、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成立房地产估价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市房地产估价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征收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也要牵头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积极支持配合开展工作,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具体工作由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形成工作合力。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税源调查、数据采集与建库、制订评估技术标准、开发和完善评估系统、开展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建立争议处理机制、依法征收存量房交易税收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提供工作经费保障,参与评估政策制定。
  物价(发改)部门:负责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进行价格认定工作。
  国土房管部门:协助提供房屋交易数据信息及房屋产权证的查询,协助开展评估技术标准制订及相关评估参数论证等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协助开展房屋建安造价、建设成本费用等测算和论证工作。
  规划部门:协助做好电子地图建设等工作。
  三、完善体系,稳步实施
  地税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发改)、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制订适合本地的房地产交易价格评估技术标准,建立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组织专家对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进行评审,待软件定型后,按照“循序渐进、稳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广应用。2011年12月31日前在主城九区(含高新、经开、北部新区)实现应用,2012年6月30日前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区县(自治县)正式上线运行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后,应全面取消房屋交易政府计税指导价格。对存量房交易环节征税,地税部门应通过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交易存量房进行全面评估,以评估价比对分析纳税人的申报价格。申报价格高于评估价的,以申报价格作为计税价格;申报价格明显低于评估价又无正当理由的,以评估价作为计税价格。
  四、加强宣传,完善服务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存量房交易税收政策宣传,尤其是对“阴阳合同”的风险宣传,要通过12366服务热线、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要建立计税价格争议解决机制,以提高征管效率、评估的社会公信力和纳税遵从度。各地在开展涉税房地产交易价格认定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纳税人收取费用。
  五、强化执法,规范秩序
  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秩序,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对纳税人采取“阴阳合同”方式瞒报交易价格偷逃税款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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