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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鲁税三字[1989]4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9-5-25
实施时间: 1989-5-25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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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区税务局: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陆续提出不少问题。为统一政策,便于各地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合同
  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2、关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所说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贴印花如何掌握问题,经与国家税务局和省计委等部门联系同意,可暂按下列原则办理,即凡是市、地以上政府和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收购计划,指派有关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均可以按照规定免贴印花。
  3、为配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动职工个人购买住房,对商品房经营单位或其他建设单位出售商品房与个人购房者签订的售房合同,在国家税务局未作明确规定之前,暂不贴花。
  4、为增加农业投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支持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基础设离的配套建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确定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如改造农田、兴修水利、挖建鱼塘、虾池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免征印花税的照顾。
  二、产权转移书据
  1、国营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虽然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但使用权已经改变,并且这种转移是在法人之间进行的,因此,这样的资产转移也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质,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比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三、营业帐簿
  1、记载资金的帐簿按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数计算,凡是年初资金总额比累计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仅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没有增加的不再贴花,年度中间资金增加的,也不再贴花。对非单独设置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帐簿的应按照总分类帐簿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计算贴花。
  2、根据《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除国营企业外,对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按下列原则确定:
  适用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生产发展基金补充,职工投入,联营投入等;
  适用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自有流动资金=投资基金-(固定及长期资产-设备借款-长期借款)
  投资基金=乡投资基金+村投资基金+全民单位投资基金+外来集体单位投资基金+个人投资基金+国家扶持基金+企业积累基金)
  3、关于金融系统以外的其他系统使用计算机记帐如何贴花问题,可以比照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办理,即对通过计算机输出打印帐页,装订成册的,应按规定贴花。
  4、对经税务机关批准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业户,其进货登记簿和粘贴簿都是为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帐簿,应该按件定额贴花。
  四、权利、许可证照
  对农民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如何贴花,是一个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考虑到目前我省广大农村的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暂缓征收。
  五、其他
  1、印花税的征税范围采取正列举征税的办法,即凡是条例中列举的和财政部以后发文确定征税的凭证外,对不订立合同的,如通过信件、电报、电话联系业务,或虽签订合同,但不在列举征税范围内的,如供电、供水合同等,均不缴纳印花税。
  2、多贴印花税税票者,按照规定不得退税和抵用。但对经税务机关批准用缴款书或完税证缴纳的印花税款,如果计算有误,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缴。
  3、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精神,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何暂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买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4、关于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如何贴花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明确如下:对凭证的正式签署本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后,只要没有遗失或毁损,不论其副本或抄本对外是否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都一律不再贴花;反之,如正本发生遗失或毁损,需以副本替代的,则应按规定另贴印花。
  5、对纳税单位内部单独设立的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所设置的帐簿,不属营业帐簿范围,不应贴花。
  6、关于基本建设帐簿如何贴花问题,可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对企事业单位凡单独设立基建机构、单独核算所设置的基建帐簿,可暂免贴花;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未单独设立基建机构,所设置的有关基建帐簿,应按规定贴花。
  7、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公立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所立的书据,可比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立书据,免贴印花。
  8、为照顾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纳税有困难的,可经县以上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分次贴花的办法,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并在规定年限的最后一年按当年的资金总额贴足印花。
  9、铁路部门属已经实行大包干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其印花税缴纳之前,暂按下列办法征收:对铁路部门本身启用的经营帐簿、领受的权利、许可证照,暂不贴花;对铁路部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立据的书据,只对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方贴花,铁路部门一方暂不贴花。
  10、农民经营的家庭副业,如种植、养殖、饲养以及捕捞专业等所设立的营业帐簿,可给予免征印花税照顾。
  11、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考虑到目前伍拾元和壹佰元两种面额的印花税票尚未印发这一情况,确定在大面额税票印发之前,对一份凭证应纳税超过壹佰元的,即可申请与缴款书或完税证。
  12、纳税人同时违反印花税条例第十三条所列举三种行为的,为严肃税法,可以按照违章条款,分别进行处理。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条第九款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8
实施时间:20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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