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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08]11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8-4
实施时间: 2008-8-4
失效时间: 2011-8-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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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8]66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2006年,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8号)执行以来,对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意继续按皖价费[2006]28号规定执行。
  二、鉴于我省当前市场建筑材料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常因质量问题发生事故,为确保证产品质量,减少事故隐患,规范收费行为,核定烧结普通砖、烧结空心砖、烧结多孔砖、预应力混凝土空心砖、混凝土路面砖、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建筑材料产品开展检验时收取检验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为3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应予期满前2个月内按有关程序报批,否则责任自负.
  附件:部分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相关附件:
附件:部分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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