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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费函[2011]25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2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56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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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商请继续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11]205号)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核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和三聚氰胺检测收费标准执行期已到,且执行期间,各方面反映较好,同意继续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8号)、《关于同意继续执行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8]116号)、《关于核定三聚氰胺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09]18号)和《关于降低我省计量检定等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9]115号)规定执行。
  二、你局来文中申请核定的新增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待完成有关成本监审等程序后审批,之前新增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暂比照同类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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