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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鄂价费规函[2011]8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7-29
实施时间: 2011-7-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7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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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潜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利用档案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潜价办[2011]26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1992]13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第107号)规定,现就有关利用档案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收费主体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1992]130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第107号)规定,利用档案收费的主体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住房档案管理中心不属于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专业性档案馆,不能参照上述两个文件的规定收取费用。
  二、关于收费范围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1992]130号中《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第二条(一)项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1992]107号)中《湖北省利用档案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一)项同时规定利用档案收费的范围是:“为落实房、地、财产、债务、债权、学历、工龄和解决纠纷,……”系指利用档案对房产的权属给予证明时收取的费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出具首次购房证明的行为不属于规定的收费范围,不应该向购买商品房的居民收取购房证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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