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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税[2011]11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28
实施时间: 2011-11-1
失效时间: 2016-10-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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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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