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医[2011]13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18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3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等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药品销售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药品等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价格见附件。其中附件1为国家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附件2为国家公布的《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附件3为《安徽省增补部分剂型和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三、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和进口,国家决定取消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本通知价格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3.安徽省增补部分剂型和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食品药品 粤价[2012]151号 2012/7/5
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3/9/22
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 琼价价管[2012] 2012/1/1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 青价费[2016]16 0001/1/1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广东省第二批差别定价药品最高零售 粤价[2010]267号 2010/12/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产 京发改[2016]10 2016/7/1
关于《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公开 2015/7/9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 闽价服[2006]31 2006/7/27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 冀价管[2011]10 2011/3/28
关于删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 人社厅函[2011] 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