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医[2011]13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8-18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5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等有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药品销售实际情况,决定调整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药品等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价格见附件。其中附件1为国家公布的《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附件2为国家公布的《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附件3为《安徽省增补部分剂型和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公布的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这次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三、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和进口,国家决定取消原诺和诺德公司生产的重组人生长激素注射剂、英国罗素有限公司生产的孕三烯酮胶囊、拜耳公司生产的氯膦酸二钠片剂和辉瑞公司生产的尼麦角林注射剂等产品单独定价的价格;取消阿米三嗪萝巴新的统一定价和单独定价的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本通知价格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3.安徽省增补部分剂型和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 京人社医发[201 2011/6/16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委价检[2016] 青价检[2016]11 0001/1/1
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 2011/11/9
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 2006/5/19
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6] 2006/7/20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2004/5/8
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 2007/5/15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本市2009年第一期医疗机构集中采购 沪价费[2009]14 2009/12/11
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检查的通知 计价检[2001]58 2001/4/13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自10月10日起将按国家规定降低头孢 200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