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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准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苏价费函[2011]1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8
实施时间: 201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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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苏财综[2010]89号)收悉。现就有关申请事项函复如下:
  同意你系统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的要求,统一启用部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按照无碳复写纸本装票(25份)4元/本、无碳复写纸本装票(50份)7元/本、无碳复写纸滚筒机打票0.21元/份标准收取工本费 ,试行两年 。鉴于你厅执行省物价局苏价费函[2007]44号文件批准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工本费试行标准,基本上实现收支平衡,同意将0.32元/份的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
  此函自2011年2月1日起生效,请收费单位接文后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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